經濟部協助中小企業振興專案貸款,疫後振興第二類專案

疫後振興專案貸款方案(第二類),適用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適用資格:

  1. 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

自109年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申辦經濟部或中央銀行紓困振興貸款信用保證者。

  1. 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

l 自111年1月起至114年12月止,任連續兩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111年、112年、113年、114年內任連續兩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營業額減少達15%者。

l 若無法提供營收衰退證明文件,可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之輔導單位,申請開立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證明,服務專線:0800-219-666。

  1. 停業再出發事業:

自中華民國109年起至111年止辦理停業登記或申報停業核備,申貸時已辦妥復業登記或申報復業核備者。

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疫後振興專案貸款方案(第二類),內容:

貸款對象

下列兩者之一:

  1. 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惟經常雇用員工未滿五人(不包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
  2. 僅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額度上限

新台幣400萬元

  1. 得用以償還109年至112年6月30日止申辦經濟部或中央銀行紓困振興貸款信用保證之案件。
  2. 得用以支應公司所需之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

貸款利率

  1. 新台幣100萬元以內:

最高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目前為1.595%)。

  1. 超過新台幣100萬元:

最高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5%(目前為2.095%)。

補貼利率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目前為1.595%)。

補貼期限

最長兩年。

貸款期間

  1. 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最長十五年。
  2. 購置機器設備:最長七年。
  3. 營運週轉金:最長五年。

寬限期

  1. 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最長五年。
  2. 購置機器設備:最長三年。
  3. 營運週轉金:最長兩年。

信用保證成數

貸款額度一百萬元以內:10成。

貸款額度超過一百萬元:最低9.5成。

信保手續費

0.1

限制條件

  1. 僅得擇一類別申請疫後振興專案貸款,不得轉換。
  2. 不得有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等情事。

中小企業振興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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